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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华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报业集团的现金分红由公司自行支付

发布时间:2022-12-16 17:09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子墨   阅读量:568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华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报业集团的现金分红由公司自行支付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现金分红0.01元。

相关日期

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4月28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1,044,887,8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01元,共计10,448,878.50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息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资金结算系统,登记并派发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如派发红股或送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日收市后按在册股东股份数直接向股东入账。

2.自分布对象

上海新华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报业集团的现金分红由公司自行支付。

3.扣税说明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85号), 股东持有期(持有期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起至股份转让交割前一日止的持有时间)不满一个月(含一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有效税率为20%, 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分红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现金分红0.01元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基准日之后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缴纳的税款,由证券公司和其他份额托管人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并划转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公司, 并由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For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统一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9元上述股东应于登记日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证券账户卡,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相关管理人员联系方式等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并由专人或邮寄送达,本公司据此办理支付手续如该类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在取得股息后按上述通知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的投资者,其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本公司股息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现金股息每股0.009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取得股息后,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以及除QFII,沪股通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股利所得税应在所得产生地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实际派发的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1元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如果您对本次股权分配的实施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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